疑似肺结核考研遭拒案二审 当事人称想要公道

来源:中国研招信息网www.eduyz.net 作者:金羊网-新快报 时间:2011-12-01 11: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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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微博)讯 记者 刘倩 报道 中国内地首例因疑似肺结核考研遭拒案昨日在广州中院二审庭询。双方律师在庭上就该案是否具有行政诉讼的可诉性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而在庭后,当事人李明(化名)在电话接受新快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结果其实已经不重要了,只希望还我公道”。

  2010年10月10日,湖北小伙李明参加了全国硕士招生统考。今年3月,李明顺利通过中科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下称地化所)的复试,体检后被招生老师告知不能被录取,理由是体检结果“疑似肺结核”。

  李明称,之后他应研究所要求到广州市天河区慢性病防治中心检查。4月8日,诊断意见为,“疑似肺结核、病灶范围小、痰涂片结果阴性”,处理意见为“可边治疗边工作”但最终地化所以“体检不合格”为由未录取他,同时拒绝了他提出的保留一年入学资格的请求,并且没有出具不予录取的书面通知。

  2011年5月31日,李明向广州天河区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认为地化所不予录取的行为违法,属于行政不作为,并请求依法责令该所录取他为2011级硕士研究生。

  辩论

  是否具备行政诉讼可诉性?

  昨日的庭询现场,法官首先表明,本次庭询主要是解决该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对此,李明的辩护律师李佳称,地化所进行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是基于国家授权的行政行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的授权进行,并受其制约,并非各个学校内部任意性的民事行为。因此,一审裁定认为地化所不予录取李明的行为是招生自主权,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没有法律依据。

  而地化所的辩护律师表示,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因为地化所只是中科院的科研机构,其性质为事业法人,招生录取也属于自主管理行为,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另外,对于李明的病是否具有传染性,律师称,“我拿着他的诊断书走访了很多医生,都被告知"具有传染性"。”

  当事人

  “结果不重要,请还我公道”

  庭后,新快报记者拨通了李明的电话,问到他的近况,李明称,复试体检过后他就回到了河南的原工作单位。对于案子的结果,李明表示,“案子的结果已经不重要了,只要学校那边澄清事实”,据李明介绍,他所称的事实就是地化所在一审的时候转移话题,说他到学校去闹,“其实这些都不是事实,希望可以还我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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