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告诉记者,下午再次走进考场时,情况和上午发生了完全不一样的变化,问题就出在临时身份证上。
张女士:到了下午英语科目考试时候一个男老师说,临时身份证是不能进入考场的。
不久前,女士把身份证弄丢了。家人于2013年11月29日在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局为她办理了户籍证明和临时二代身份证。
张女士:我一想临时身份证也是有法律效力的,那么它应该是可以参加任何考试。因为现场都是人工的,他完全可以核对清楚我的真实身份。他就是说,不行必须是二代,其他证件一律是不承认的。
张女士表示,也许有的考生这一辈子只有一次机会,却被一个规定和执行者无情地剥夺,只想为所有被死板教条制度拒之门外的考生讨个说法。
张女士:考场就是缺乏这样一套应急预案。如果出现这样的状况,现场的工作人员应该怎么处理。
随后,张女士拨通内蒙古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的监督电话,咨询对方为什么持临时身份证不能进考场时,一位张姓工作人员告知张女士:"就是这样的规定,我只负责告诉你规定,不负责解释。"记者试图采访内蒙古招生考试中心相关负责人了解情况,但多次拨打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听了这个消息后,可能很多人都会为张女士的遭遇感到同情。但这件事情的关键是遵循法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第十四条规定:"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临时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显然,张女士使用在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去参加考试,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
从考场的监考人员教条地只认"第二代身份证",到上级考试中心的工作人员在接到考生电话反映问题时的生硬态度,这个考生败在考场外的遗憾,不仅表现出相关部门对临时身份证法律效力的无知,更折射出一种令人悲哀的"官僚冷漠"和人文关怀的缺失。
考试规定是为了维护考场秩序和考试公平,关乎考生前途前途的行为不可不慎重,当务之急除了尽快完善相关条例,更要让职能部门明白,自己所做的一切是要为考生服务而不是添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