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试工作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生源质量的关键环节。为促进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加快硕士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完善创新拔尖人才培养选拔机制,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研究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坚持科学选拔,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采用多样化的考察方式方法,确保生源质量;坚持公平公正,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坚持全面考查,突出重点,在德智体全面考察基础上,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坚持客观评价,业务课考核成绩要量化,综合素质考核应有较明确的等次结果;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条所有考生均必须参加复试,复试合格后方能录取。
第三条复试采取差额复试。各单位复试比例(参加复试人数与本单位招生规模数之比)原则上按照120%比例,个别专业如要扩大复试差额比例(一般不高于1∶1.5)。
第四条各单位可根据上级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符合本单位学科(专业)特点的复试工作具体方案,并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备案,经批准后提前向考生公布,并在复试中认真执行。
二复试组织管理
第五条学校成立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校长李保卫担任,副组长由主管校长王建国担任。负责对全校复试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制定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办法,分配各专业当年招生名额,组织开展学校复试的各项工作,审批各学院上报的复试结果,确定拟录取名单。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学院。
第六条各研究生招生培养单位应成立院研究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应包括相关专业的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硕士生指导教师等,形成正式文件后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院研究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1)根据学校研究生复试办法,区分专业特点,研究制定本单位的复试标准和复试办法。
(2)根据本学院专业特点组织成立各专业复试小组,审查确定各专业复试小组的成员名单。
(3)负责确定考生综合面试和实践能力考核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程序,并具体组织实施。
(4)负责组织本学院的专业课笔试、综合面试的命题及考务工作;负责制定本学院外语口试的实施方案,组织口语测试的命题、考务工作;负责对专业课笔试、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试题的命题。负责专业课笔试和同等学力加试科目的阅卷和成绩报送工作。
(5)负责审核各专业复试小组的复试记录和复试结果。
(6)负责确定复试考生在复试专业的综合排名等。
(7)负责对复试不合格的考生做必要的解释,对遗留问题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