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
专业目录编制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函〔201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各研究生招生单位:
201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要继续全面落实教育规划纲要,以全面提高选拔培养质量为核心,深入推进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继续推进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和优化,进一步强化考试安全,推动研究生教育科学发展。硕士生招生专业目录编制工作,是做好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基础环节,对于规范研究生招生报考和录取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各招生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科学、合理、及时做好目录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考虑计划安排
各招生单位要主动适应优化研究生教育类型结构、加快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需要,通过增量和存量两种方式增加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在编制2012年专业目录时招生基数原则上暂按2011年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数作初步安排,其中存量学术型计划要按照不少于5%的比例调减,增至专业学位计划,后期下达的增量部分(4%左右)也主要用于专业学位。各招生单位要充分考虑研究生的社会需求和就业状况合理调整专业结构,要适当向新增专业学位倾斜,工商管理硕士等少量专业学位安排计划过多的应做适当调减。
二、科学合理设置考试科目和内容
2012年继续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改革,扩大考试科目和评价方式改革试点范围,管理类六个专业学位(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和审计硕士设外语和综合能力考试科目,其他科目在复试中进行测试。中国人民大学等部分高校经济类专业学位实行综合能力测试科目联考。各招生单位要加强对自命题业务课考试科目和内容设置的研究和探讨,按照强化基础、突出综合能力考查的原则,进一步优化考试科目和内容的整体设计,力争使业务课考核范围能够覆盖本学科专业骨干课程的核心内容,提高科目和内容设置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招生单位自命题的科目原则上按一级学科(群)设置考试科目。
三、启用《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批准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以下简称“新目录”)已印发,2012年硕士生招生一律按新学科目录设置的要求进行,原则上按一级学科招生。各招生单位要依据国务院学位办批准的新目录对应调整的学位授权点进行招生。考虑到对应各一级学科的二级学科目录尚未公布,为顺利过渡,原目录中没有做调整的门类和一级学科可仍沿用原来所属的二级学科名称和代码;新增的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暂按一级学科招生,可不列至二级学科。
四、规范目录编制工作
目录编制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和学术性很强的工作,是广大考生报考的重要依据。各招生单位要提高对目录编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要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一进行,重要事项都要经过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要充分发挥基层学术组织在确定考试科目和内容等方面的学术把关作用,切实保证目录编制工作的学术性和规范性的统一;要以认真负责、严谨求实的态度做好相关工作,做到政策明确、数据精确、说明事项准确,不得随意变化,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
附件:1. 201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编制要求
2. 2012年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代码册
教育部办公厅
附件1:
201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编制要求
一、招生学科、专业设置
(一)学术型研究生招生
1.招生单位招生目录中公布的学科、专业必须是本单位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硕士学位授权点。
2.各单位在公布专业目录时,要严格使用《2012年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代码册》(附件2)中的学科、专业名称及代码。
3.有权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的招生单位,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代码前四位应与该二级学科所在的一级学科代码相同,后两位从“
(二)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
1.凡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专业学位类别和领域均可安排招生。
2.招生单位在招生目录中公布的专业学位类别和领域必须是本单位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专业学位硕士授权点;具有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授权点的招生单位只可在与本单位临床医学学术型专业二级学科授权点相对应的专业学位领域进行招生。
3.招生专业目录中使用的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名称及代码应严格按照《2012年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代码册》(附件2)执行。
二、初试科目设置及试题选用
(一)学术型研究生
1.科目设置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科目设置规则不变。除教育学、历史学、医学门类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外,其他各学科门类考试科目均设置四个单元(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业务课二)。
2.试题选用
各招生单位应严格按照《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科目设置及试题选用一览表》(附1)要求选用各单元初试科目试题。
第一单元(思想政治理论):使用全国统考思想政治理论试题。
第二单元(外国语):使用全国统考英语一、俄语或日语试题;其它小语种、外国语言文学专业可选用全国统考试题,也可由招生单位自行命制。
第三单元(业务课一):经济学、工学(建筑学、城乡规划学、风景园林学、设计学除外)门类以及管理学门类部分学科(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农林经济管理)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使用全国统考数学试题。教育学、历史学、医学门类按《教育部关于2007年改革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部分学科门类初试科目的通知》(教学厅〔2006〕9号)、农学门类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农学门类初试科目及内容的通知》(教学厅〔2007〕5号)的规定和要求选用全国统考或全国联考试题。医学门类中的护理学(1011)一级学科考试按照《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护理综合考试科目及参考大纲〉的通知》(教学司函〔2008〕107号)要求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其它专业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
第四单元(业务课二):理学和工学门类中的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各专业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科初试科目调整及命题形式改革的通知》(教学厅〔2008〕11号)、农学门类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农学门类初试科目及内容的通知》(教学厅〔2007〕5号)的规定和要求选用全国联考试题。水产学科按《关于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水产学科基础综合考试科目实行联考的通知》(教学司函〔2008〕88号)的规定使用招生单位联合命制的试题。其他专业考试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
(二)专业学位研究生
1.科目设置
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初试科目设置一般为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业务课二共四个单元(部分专业学位设置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共三个单元;管理类专业学位硕士、审计专业学位硕士设外国语、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两个单元的改革试点)。
2.试题选用
各招生单位应严格按照《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科目设置及试题选用一览表》(附2)使用各单元初试科目试题。
第一单元(思想政治理论):与学术型专业相同,使用全国统考思想政治理论试题。
公共管理硕士、工商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会计硕士、图书情报硕士、审计硕士安排“管理类专业学位联考综合能力”。
第二单元(外国语):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律硕士(法学)、汉语国际教育硕士、建筑学硕士、城市规划硕士、临床医学硕士、口腔医学硕士、公共卫生硕士、护理硕士采用全国统考英语一(日语、俄语)试题;翻译硕士使用招生单位自行命制的翻译硕士外语试题;其余各专业学位类别可选用全国统考英语一(日语、俄语)或英语二试题。统考外国语以外的其它语种,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
第三单元(业务课一):工程硕士各领域业务课一考试科目可选用全国统考数学一或数学二(其中工业设计工程领域可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生物工程领域可设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生物化学”;项目管理硕士、物流工程领域可选全国统考数学三);临床医学硕士各领域使用与学术型专业相同的全国统考试题;护理硕士使用与学术型护理学专业相同的试题;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律硕士(法学)业务课一分别选用各自的全国联考试题;其他专业学位类别试题由招生单位自行命制,考试有关要求由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提出指导性意见。
部分高校的经济类专业学位实行联考,第三单元设置“经济类专业学位联考综合能力”考试科目。
第四单元(业务课二):工程硕士的业务课二可选用全国联考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试题,也可由招生单位自行命制;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律硕士(法学)的业务课二分别选用各自的全国联考试题;其他专业学位类别的专业基础课由相关指导委员会提出指导性意见,试题均由招生单位自行命制。
(三)命题
硕士研究生招生全国统考科目为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一、英语二、俄语、日语、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三、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历史学基础、西医综合、中医综合。
全国联考科目为数学(农)、化学(农)、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管理类专业学位联考综合能力、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法硕联考综合(法学)。
全国统考和全国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全国统考科目的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编制,全国联考科目的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或教育部指定相关机构组织编制。
单独考试必须按以上(一)或(二)的要求设置各单元考试科目,试题由招生单位自行命制,也可选用全国统考或全国联考试题(命题及考试大纲编制单位详见附3)。
三、专业目录采集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8月20日后,招生单位可从“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yz.chsi.com.cn或http://yz.chsi.cn)下载专业目录编制软件。
(二)8月25日后,招生单位按要求编制招生专业目录并上传到“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
(三)8月25日至8月30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对各招生单位上传的专业目录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政策规定和要求的要及时提醒招生单位进行修正。
(四)
四、其他相关要求
(一)专业目录公布后,目录内容不能随意更改。
(二)编制专业目录时,一般应对考试科目的内容范围做出说明,不指定参考书目和参考资料。
(三)各招生单位在编制招生专业目录和招生宣传时必须按教育部有关研究生招生规定进行。
(四)各招生单位对拟接收的推免生人数和统考生人数要做出说明,以便于考生选择报考志愿。
(五)允许应届生报考的专业学位类别才能接收推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