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关于改革现行研究生培养机制的决定
(第十二届党委第十八次常委扩大会讨论通过)
为适应国家和社会发展对研究生培养的要求,学校决定,对现行研究生培养机制进行改革。
一、改革现行研究生培养机制的目的
(一)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水平,促进研究生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二)明确学校、院系、导师和研究生在培养过程中的职责,统筹及合理配置各方面资源。
(三)完善导师负责制,增强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
(四)健全研究生培养资助体系,增强研究生学习和研究的主动性。
二、主要内容
(一)学校、院系和导师将积极争取各方面资源,为研究生设置研究、教学和管理等辅助性工作岗位。研究生可通过承担岗位工作得到培养和锻炼,同时获得资助。
1.学校为研究生设置教学助理(简称“助教”)、管理助理(简称“助管”)岗位,导师(院系)为研究生设置研究助理(简称“助研”)岗位,助教、助管、助研岗位统称为“三助”岗位。承担助教、助管岗位的研究生,其学费和岗位津贴由学校提供;承担助研岗位的研究生,其学费应由学校和导师(院系)分担,改革过渡阶段学费由学校提供,岗位津贴由设岗导师(院系)提供。
研究生未获得“三助”岗位,可向学校提出减免学费申请,不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者,应交纳学费。
2.学校设立研究生培养专项基金,支持基础学科的部分导师为招收研究生设立助研岗位。
3.在改革过渡阶段,学校继续按规定向研究生发放普通奖学金和生活补贴。
(二)指导研究生是导师的职责,导师的学术水平、精力和经费投入是影响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关键因素。导师应与院系、学校一起积极创造培养研究生的相关条件,确保培养质量。只有具备培养条件的导师才有资格招收研究生。
1.招收研究生的导师(院系)应能够为研究生设立助研岗位。
2.导师(院系)要对研究生加强指导和管理,设立助研岗位的导师(院系)负责对上岗研究生进行考核,以作为岗位及津贴调整的依据。
3.为保证培养质量,学校控制研究生总体规模,一方面,学校调控院系研究生规模和结构,另一方面,为保证导师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投入研究生培养工作,学校原则控制导师同时指导研究生的数量。从2009年起,导师的在校研究生总数超过学校规定的限额数量时,需向学校交纳超额调节费,以补偿学校在研究生培养条件建设方面的投入。
(三)本次改革具体内容见《清华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三、做好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各项工作
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是学校一项重要的改革,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各项相关工作。
学校成立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工作,具体工作由研究生院牵头组织实施。有关部处应设立、调整或加强相关机构,落实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工作。各院系要积极落实学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工作要求,并由专人负责。
本决定自2007级研究生(不包括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研究生)开始执行。以往学校相关文件中如有与本决定不一致的内容,按本决定执行。
清华大学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