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十举措促就业 符合条件研究生可落户

来源:未知 作者:frc 时间:2009-05-01 03:4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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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研究生,可在经济租赁房所在地落户

福州新闻网讯 近日,市政府印发了《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十项措施的通知》。

企业招收高校毕业生

可获政府补贴

自市政府通知执行之日起3年内,凡聘用和储备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且与新聘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由企业所在地政府给予企业适当补贴;聘用和储备高校毕业生且与新聘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市高成长性高新技术示范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企业每人2000元的上岗培训和社会保险补贴。

在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高校毕业生,今后录(聘)用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对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方面,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

毕业生参加见习

可享基本生活补助

对于准备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政策,贴息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

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需人事代理的,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事人才公共服务机构提供3年免费人事代理服务。

毕业后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按照规定免交各项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经政府人事部门认定的留学回国人员、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进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办企业并占35%以上股份的,给予5~10万元的创业资助;进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办、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入孵项目,经审核认定后给予10万元的创业资助;其他入孵项目,经审核认定后给予一定的创业资助。 

我市还将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或提供见习岗位,组织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开展岗位见习活动。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当地政府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并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安排专门职位招收

基层服务期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如果参加“三支一扶”“志愿服务”“服务社区”和选聘生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在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招考时,有关部门将安排专门职位招收到基层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

我市将招聘临床医学类专业高校毕业生经学习和培训后充实到农村乡镇卫生院工作,学习和培训期间按照规定可享受一定的生活补助。到乡以下(含乡)卫生事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到乡以下(含乡)中小学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直接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均高定一级。

此外,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

今后,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把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作为重要内容统筹考虑。

公益性岗位

优先招困难毕业生

农村低保家庭、城镇特困职工家庭、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在就业指导、就业推荐等方面将可以享受到政府所属人才公共服务机构提供的免费服务;需要人事代理的,可获得5年免费人事代理服务。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由县(市)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凭证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可优先安排参加就业见习,到公益性岗位就业可优先招募。参加公务员考试和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时,免收报名费和体检费。

符合条件研究生可在

经济租赁房所在地落户

高校毕业生离校后,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以迁到工作单位所在地,也可以迁回原籍。

需要将户口迁回原户籍所在地的毕业生,凭户口迁移证、毕业证直接到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已落实就业单位并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事人才公共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的高校毕业生,准予其在人才公共服务机构或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

符合经济租赁房申请条件的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研究生,可在经济租赁房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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