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物价局等部门就加强本市研究生教育收费管理下发通知。其中明确,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高等学校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其中,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学费标准,分别按照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10000元确定。
通知称,制定或调整研究生学费标准,须加强研究生教育培养单位的成本监审,严格审批程序。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高等学校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
其中,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学费标准,分别按照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10000元确定。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
除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以外的各类研究生学费标准,由高等学校按照教育成本补偿的原则,综合考虑培养层次、学习方式、学科特点、专业属性、办学质量、物价水平及受教育者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并在招生简章中公示,同时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备案。
此外,高等学校为全日制研究生提供住宿的,可向学生收取住宿费,最高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不得超过1200元。在满足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基本住宿要求的前提下,对条件较好,且收费标准超过上述规定的学生宿舍,必须由学生自愿选择,按协议收费。
此外,研究生学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各研究生教育培养单位应加强研究生教育成本核算,配合做好成本监审和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