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研究生奖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省、市属研究生培养单位,必须及时足额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据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须按月发放,并严禁以在校月份不足等原因减少发放金额,降低资助标准。
2014年秋季学期以来,按照中央的要求,我省开始实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制度。今年,我省将进一步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省属研究生培养机构要严格按照《四川省省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市属高校要按照相关办法规定,及时足额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按规定,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须按月发放,不得按季度或按学期发放,但严禁以在校月份不足等原因减少发放金额,降低资助标准。对于符合发放条件的2013级及以前年度入学的在校研究生要按照与2014级新生同等的标准发放,做到新生老生同等对待、同样发放。对新生老生采取差别化政策的,须在2015年9月30日前进行整改并补发到位。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强调,各研究生培养机构要优化学籍档案、学制年限的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准确界定受助对象,对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不得纳入受助范围。按规定,设有研究生培养机构的市(州)财政、教育部门应参照《四川省省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市(州)属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政策。各高等学校须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记者 周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