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起,根据最新规定,研究生入学需缴纳学费,而为了减轻学生费用负担,名牌高校与普通高校均对研究生实行奖助学金政策,二者相互冲抵,学生所交各项费用实际上已经以另一种形式返回。一般而言,名气越好的高校,学生在资金费用方面的负担越小,获取奖助学金的机会越多、金额越高。由于很多考生对于高校的收费标准及奖助学金发放政策十分关注,中国教育在线考研频道特整理985系列高校最新(2014年度)硕士研究生收费及奖助学金政策,供考生参考:
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全面激发研究生教育的活力,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的实际需要和奖助体系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统筹配置教育资源,提高生源质量,充分调动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和研究生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学校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长效保障机制和内在激励机制,全面激发研究生教育的活力,促进研究生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称研究生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事档案已转入中国海洋大学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三、研究生奖学金体系
研究生奖学金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专项奖学金三大类。
(一)国家奖学金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0元,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0元。每年具体名额由国家下达。
(二)学业奖学金
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学校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学业奖学金于每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发放,具体金额与比例见表1。具体实施办法详见《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附件)。
表1: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构成(单位:元/年/生)
等级 | 博士研究生 | 硕士研究生 |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
一等 | 30% | 18000 | 20% | 12000 |
二等 | 70% | 15000 | 60% | 8000 |
三等 | 20% | 5000 |
(三)专项奖学金
专项奖学金为学校或社会、个人捐助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或特定学科/专业的优秀研究生。
1.博士生国家奖学金提名奖
博士生国家奖学金提名奖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业成绩优秀、科学研究成果优异、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二、三年级博士研究生以及通过硕博连读方式入学的一年级博士研究生。奖励金额为每生每年15000元,具体名额与当年博士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一致。每年评选一次,评选结束后,学校一次性发放奖学金。
2.硕士研究生优秀生源奖学金
硕士研究生优秀生源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当年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入学的毕业于高水平大学的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奖励金额为每生6000元。研究生正式取得学籍后,学校一次性发放奖学金。
3.毕业研究生赴西部和基层地区就业奖学金
毕业研究生赴西部和基层地区就业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服务西部和基层地区的毕业研究生。具体实施办法详见《中国海洋大学关于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和西部地区就业的意见》(海大就业字【2014】7号)。
4.研究生特殊贡献奖学金
研究生特殊贡献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科学研究、社会活动等方面为学校赢得重大荣誉,或为学校的发展出谋划策、起到积极作用的研究生。奖励金额为每人1000元、3000元、5000元不等,无名额限制。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推荐,经学校研究通过后,一次性发放奖学金。
5.其他个人或社会机构设立的奖学金
具体实施办法详见各奖学金的相关规定。
四、研究生资助体系
研究生资助体系包括国家助学金、三助(助研、助管、助教)岗位津贴、国家助学贷款以及经济困难研究生补助四大类。
(一)国家助学金
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由中央财政拨款设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作收入的除外)的基本生活支出。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按月发放。具体实施办法详见《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三助(助研、助管、助教)岗位津贴
1.助研岗位津贴
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由研究生指导教师从其科研经费中列支。在研究生基本学制内,导师给研究生发放助研岗位津贴的最低标准如表2所示,不设置上限。学校每年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上年度研究生指导教师发放助研岗位津贴的基本情况;对于未能发放博士生最低助研岗位津贴的博士生导师,学校将停止其次年博士生招生资格。
表2:助研岗位津贴最低标准(单位:元/年/生)
博士研究生 | 硕士研究生 | |
理工类 | 5000 | 2000 |
社科类 | 1500 | 自主发放 |
备 注 | 理工类:指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等学科;社科类:指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等学科(数学学科参照社科类标准执行) |
2.助管岗位津贴
研究生助管岗位由人事处根据学校岗位和人员情况每年设置一次。助管岗位津贴最高为每岗每月500元,按月考核合格后发放,每年发放不超过10个月。
3.助教岗位津贴
研究生助教岗位由教务处根据每年的本科教学计划按学期设置。助教岗位津贴标准为每课时30元,一个岗位最高不超过900元,按学期考核合格后发放。
(三)国家助学贷款
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并及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四)经济困难研究生补助
1.减免学费
学校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减免学费。
2.入学“绿色通道”
学校开辟入学“绿色通道”,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新生顺利入学。
3. 特殊困难补助
学校设立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专项经费,用于补助因研究生本人或家庭突发特殊状况而导致经济困难的研究生,根据实际情况补助金额为每人1000元、1500元、2000元不等。
五、组织实施
1.学校成立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制度制定及实施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2.各学院成立由学院党政主要领导为组长,负责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院长和党委副书记为副组长,各学科(学位点)主要负责人、研究生指导教师代表等为成员的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3.本方案面向2014年8月30日以后入学的研究生实行。
4.本方案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广大研究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的精神,学校面向2014年8月30日以后入学的研究生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相关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事档案已转入中国海洋大学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三条 学校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比例及标准见下表: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构成(单位:元/年/生)
等级 | 博士研究生 | 硕士研究生 |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
一等 | 30% | 18000 | 20% | 12000 |
二等 | 70% | 15000 | 60% | 8000 |
三等 | 20% | 5000 |
第五条 研究生入学后第一学年的学业奖学金博士研究生按照二等奖学金标准发放,硕士研究生按照三等奖学金标准发放;第二学年、第三学年的学业奖学金按照其上一学年在学业成绩、学术成果以及社会活动等方面的综合表现,分等级评定。
第六条 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需满足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学术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七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八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业奖学金:
(1)评选学年内,累计离校时间超过150天者(不含因公请假和寒暑假);
(2)评选学年内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3)未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者;
(4)其他情况。
第九条 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具体实施办法,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具体实施。
第十条 各学院依据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组织开展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确定本单位获奖研究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一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时间内向所在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小组提出申诉,工作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时间内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通过财务处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获奖研究生个人银行账户,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