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法硕真题至知识产权真题解析
2006年真题:
45.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A)
A.十年B.十年C.二十五年D.五十年
[分析]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我国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均自申请日之日起计算,故本题答案是A项。
46.根据我国着作权法规定,文字作品着作权产生的时间为(B)
A.作品创作时B.作品完成时
C.作品发表时D.作品出版时
[分析]着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作品,其何时产生取决于作品的完成,而不是作品的发表或出版。《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着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着作权法未对作品类型加以区别,因此,作品完成即取得着作权适用于所有作品。故本题答案是B项。
注意:本题容易混淆之处在于作品“完成时”和作品“发表时”。作品的完成是指特定思想一定用一定方式表达出来即可。在文字作品中,哪怕是初稿也是享有着 作权的。着作权取得的自动性主要是指作品完成即取得。发表是指向社会公众以一定方式公开。法人作品、职务作品、影视作品、摄影作品等作品的着作权保护期是 从首次发表之日开始计算。
2005年真题:
38.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以下发明创造中不能授予专利权的是(D)
A.饮料的配方B.转基因大豆的生产方法
C.疾病治疗仪的制造方法D.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力法
[分析]根据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故本题答案是D项。
39.甲创作一小说已发表;乙经甲同意,将该小说改编成戏剧剧本,也已发表;丙表演该戏剧并由丁音像公司制作成录像制品出售,丁应(D) (考|研教育网整理)
A.只向甲付酬B.只向乙付酬C.只向丙付酬D.向甲、乙、丙付酬
[分析]在本案,甲是原作品着作权人,乙是改编作品着作权人,丙是表演者,丁是录音制作者。根据《着作权法》第39条第2款,由于丁使用乙编成的戏剧剧本,因此必须向乙和甲支付报酬;根据第40条规定,丙表演,因此丁也应对其支付报酬。故本题答案是D项。
2004年真题:
34.依我国着作权法的规定,下列智力创作成果中不属于作品的是(B)
A.讲稿B.魔术C.地图D.杂技
[分析]我国着作权法中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其构成要件如下:(1)属于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科学领域中的智力成果;(2)具有独创性。其含义有二:一是作品系独立完成;二是作品必须体现作者的个性特征,属于作者的智力劳动创作结果;(3)可复制性。魔术不具有有形复制性,不属于作品。故本题答案是B项。
46、某公司生产了一种饮料,其注册商标是乐哈哈。该公司又将哈哈乐、乐乐哈作为该饮料公司的商标予以注册。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哈哈乐、乐乐哈为(B)
A、证明商标B、联合商标C、防御商标D、集体商标
[分析]《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联合商标是指同一人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一组近似的商标。防御商标是指同一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个商标。根据上述定义可知本题答案应该选B项。
2003年真题:
72.我国的商标注册实行(BCD)原则
A.使用在先B、申请在先C、申请单一性D、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
[分析]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商标所有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完全由其自由决定是否申请注册,法律不作强制规定,但是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因此,对商标所有人而言,商标注册实行以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的原则(D项)。如果有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这就是说,对于这种情况商标注册实行申请在先的原则(B项),即谁先提出申请,谁就有可能获得商标权。但如果同一天提出申请,商标局则初步审定使用在先的商标。这种使用在先(A项)并不是商标注册的原则,只是一种特殊情况下的判断。就商标和其使用商品的关系看,商标注册申请只能就一类商品提出一个商标申请。如果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应当按照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如果已经注册的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这就是商标注册的单一性原则(C项)。
78.比较下列概念:职务发明与职务作品。
[分析]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所创造的作品。两者的区别在于:(1)职务发明属于专利权的客体;职务作品属于着作权的客体。(2)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所在单位;职务作品的着作权一般情况下归作者享有,只有在特殊情况下,除了署名权之外的其他着作权才归单位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