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201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2010年1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27会议审议通过了金融硕士等19种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决定在我国设置金融、应用统计、税务、国际商务、保险、资产评估、警务、应用心理、新闻与传播、出版、文物与博物馆、城市规划、林业、护理、药学、中药学、旅游管理、图书情报、工程管理等硕士专业学位。
现将金融硕士等专业学位设置方案印发,有关招生、培养工作另行布署。
附件:
一.
金融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 二.
应用统计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 三.
税务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 四.
国际商务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 五.
保险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 六.
资产评估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 七.
警务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 八.
应用心理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 九.
新闻与传播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 十.
出版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 十一.
文物与博物馆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 十二.
城市规划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 十三.
林业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 十四.
护理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 十五.
药学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 十六.
中药学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 十七.
旅游管理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 十八.
图书情报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 十九.
工程管理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