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委托省级学位委员会开展所属院校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委托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开展军队院校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委托部委属普通高等学校自行开展本单位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
2. 本次授权审核实行限额审核、总量控制。各省级学位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及部委属高等学校审核增列的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数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3. 鼓励学位授予单位根据自身办学特色及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在硕士学位授权点总量不变的基础上调整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即撤销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可以不计入限额增列相应数量的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申请调整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所涉及的专业学位类别不得超过本次授权审核规定的专业学位类别范围,其中,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仅允许在工程领域之间进行自主调整。申请调整增列的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须按照本次授权审核的申报及审核程序办理。
4. 部委属高等学校自审结果和各省级学位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审核结果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五、审核工作要求
1. 各学位授予单位要以服务需求为导向,结合本单位办学定位、特色及发展规划科学制定申报方案,切实做好自评推荐工作。申报过程中,要与行(企)业组成联合专家组对申报点逐一进行论证和评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要进行全程监督和评审把关。各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的申报表(见附件2)将作为本次授权审核及取得授权后进行评估的重要依据。
2. 各省级学位委员会须结合本省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制定具体的审核办法和实施方案,重点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急需领域倾斜,着力优化研究生教育布局结构,从源头推进培养模式改革,并积极引导学位授予单位明确办学定位,提高培养质量,办出特色和水平。审核过程中,省级学位委员会要加强分类指导,按照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位类别组成联合专家组,以公开答辩方式对申请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需求论证、培养方案和支撑条件等进行全面认真评审。专家组成员中须有相关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和实务部门的专家参加。
3. 部委属高等学校自行审核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须采取两级评审方式进行。由相关依托院系组织相关行(企)业专家共同进行论证后提出申请。学位授予单位须组成专家组,以公开答辩的方式对所申请增列的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进行审议。专家组应有来自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和实务部门的专家。
4. 学位授予单位申报、自审及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核过程要严格履行评审程序,加强公示环节,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学位授予单位的申报材料、自评推荐或自审办法、推荐或自审结果要在本单位网站公示不少于7天。省级学位委员会要将审核程序及办法、通过评审的授权点申报材料和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5. 申报和审核工作中,省级学位委员会及有关学位授予单位要严把质量关,坚决制止不正之风的干扰,坚持标准,规范操作,做到程序公平,过程公开,结果公正。 6. 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六、报送材料时间及要求
1. 各省级学位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和部委属高等学校须在2014年3月1日前将以下材料(纸质版及电子光盘各1份)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1)审核工作总结报告和审核结果;
(2)拟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申请表和汇总表(见附件2和附件3);
(3)动态调整取消的硕士学位授权点和增列的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汇总表(见附件4)。
2. 材料报送地址和联系方式: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处(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编:100816)。
联系电话:010-66096528,010-66097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