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网校复习专区法硕指导八:民法代理真题解析

来源:中国研究生招生网 作者: 时间:1970-01-01 08:3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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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心提示:本期法硕专题就结合历年考试真题与各位探讨一下,希望能有助于各位的备考。同时欢迎大家到考研教育网法硕论坛与斑竹墨一非探讨。该知识点05年及以前都存在,在06年大纲中被删掉了,但今年大纲又把它恢复了,所以考生要特别关注一下。

代理是民法中的重点,历年考试也都会考察这个知识点。本期法硕专题就结合历年考试真题与各位探讨一下,希望能有助于各位的备考。同时欢迎大家到考研教育网法硕论坛与斑竹“墨一非”探讨!

  2006年真题:

  58.我国民间有一种说法:“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请运用代理的理论知识对其加以辨析。

  答案要点:

  (1)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但不完全正确。

  (2)此说法涉及的是委托代理。所谓委托代理是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

  (3)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恪尽职守、积极履行代理职责;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行使代理权,亲自完成代理事务,不得擅自转委托,更不得滥用代理权。

  (4)但并非任何行为都可适用委托代理。根据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应当由特定的人亲自为之的行为不能适用委托代理。

  解析:

  我们可以结合本题答案看看如何答好辨析题,(1)首先给出该说法的判断结论;(2)对相关概念进行解释,比如本题先写下委托代理的概念;(3)分析该说法有什么合理之处;(4)分析该说法有哪些不正确的地方。

  回答辨析题,不需要长篇大论,但是要注意回答的章法,以使得阅卷人非常容易得看到得分点。

  结合本题,我们还要知道滥用代理权的三种具体行为: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通谋而为的代理行为。其中,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属于滥用代理权这一点可能很多考生不太理解,其实这两种行为只是有可能侵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在实际中是以自己一人的意志取代了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使得代理人可能因此而牟利。

  还要了解哪些行为是具有人身性质的不得代理的,比如婚姻登记、立遗嘱和收养子女等行为。

  2005年真题:

  41.根据代理权产生依据的不同,可将代理分为()。

  A.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与委托代理  B.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

  C.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D.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

  答案A

  解析:

  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与委托代理,是根据代理权产生的原因进行划分。委托代理是最常见的,由委托而产生的;法定代理是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比如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代理人;指定代理是在一些需要代理人而没有代理人或代理人无法确认的情况下,由法定机关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以是否以被代理人名义为标准区分;

  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是根据第三人是否知道代理人与本人之间的代理关系进行划分。该知识点05年及以前都存在,在06年大纲中被删掉了,但今年大纲又把它恢复了,所以考生要特别关注一下。

  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与自己订立合同;双方代理,是指代理人就同一项法律行为既代理本人,又代理第三人为同一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都是滥用代理权的情形。

  从本题也可以看到代理这一章的内容是非常庞杂的,这么多“代理”必须要分清关系,否则做题肯定会出错。

  下面再看看代理中的一个重点:表见代理。

  2005年真题:

  5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试运用民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要求分析条文所规定制度的概念、制度构成和制度价值)。

  答案要点:

  (1)本条是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

  (2)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

  (3)该制度起协调本人利益和相对人利益的作用,通过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而起到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1分)

  (4)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

  ①代理人无代理权。(1分)

  ②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1分)

  ③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该代理人有代理权。(1分)

  ④相对人基于信任而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1分)

  (5)表见代理成立后,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分)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享有其权利,承担其义务。(1分)被代理人有权要求无权代理人赔偿因无权代理而造成的损失。(1分)

  法条分析题是比较基础的,类似的04年还考过一道表见代理的基础题:

  57、简述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该题就不再赘述了。

  最后我们再看一道05年大案例题:

  60.李勇系在校学生,16周岁时曾作为姚刚(成年人且精神正常)的委托代理人与某商场签订过一份买卖照相机的合同。李勇17周岁零11个月时曾与陈瑞签订过一份买卖合同,内容是李勇用一万元购买陈瑞所有的一套音响,李勇的父母对此未作任何表示。问:

  (1)李勇与姚刚之间的委托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李勇与商场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李勇与陈瑞签订合同一个月后,对该合同效力的确认权属于李勇还是其父母?为什么?

  答案要点:

  (1)委托合同效力待定(3分)。因为李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独立签订委托合同能力,其签订的合同效力应视其父母是否追认而定(2分)。

  (2)李勇与商场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3分)。因为其委托人事先授权,行为的效果则直接由委托人承受(2分)。

  (3)行为效力的确认权属于李勇自己(3分)。因为一个月后,李勇即在法律上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需其法定代理人确认其行为效力(2分)。

  解析:

  (1)同答案。这里提醒各位考生要牢记行为能力的年龄和特殊情况。

  (2)代理人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如果代理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无法履行代理职责。据此,李勇不能实际享有姚刚授予的代理权。但根据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李勇与商场签订的买卖合同仍然有效。

  (3)李勇与陈瑞签订的音响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李勇签订该合同时为17周岁零11个月,过一个月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存在法定代理人,当然也谈不上其法定代理人确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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